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 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
件
由
来
2015年6月,李某应聘至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入职时李某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不缴社保的一切责任自负。于是公司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保,将单位应缴费用以现金形式发给了李某。2015年10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2月,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李某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李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报销医疗费。某金属制品公司认为,李某自愿不缴纳社保,并承诺一切责任自负,发生了工伤应由其本人承担后果。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处
理
结
果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李某都认识到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某公司为李某补办了参保手续,主动补齐了李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分
析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自愿放弃参保权利,并承诺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而公司将社保费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李某,李某与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金属制品公司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某金属制品公司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依法申报工伤,则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可以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 段慧明 张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