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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律师函呢?网友:官员能监督 明星连说都不行

2021-08-05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原标题:吴亦凡倒了,但不要忘记那张状告网友的律师函 | 沸腾

明星的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

吴亦凡的律师函呢?网友:官员能监督 明星连说都不行 - 1

▲ 2016 年 8 月 3 日,网友就名誉权问题给吴亦凡道歉。

" 顶流明星 " 吴亦凡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公众拍手称快,在为警方雷霆手段点赞之际,也牵扯出 " 明星告网友侵犯名誉权 " 的老问题。

据中新网报道,"XXX 发律师声明 ""XXX 再发律师声明 " ……近期,明星发布的律师声明屡屡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但频频发生的 " 翻车 " 事件也让网友开始质疑:律师声明到底是啥?有什么法律效力?许多网友对此尚有不少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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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吴亦凡名誉权案发表看法。

近年来,一些明星特别是流量明星 " 屁股更加摸不得 "。一方面海量粉丝充当明星的 " 打手 ",针对网络中不利的言论进行所谓的 " 反黑 "" 控评 ",甚至对于批评者实施全方位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另一方面,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 " 律师函警告 ",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一些网友调侃称,官员我们都可以监督,明星却连说也不能说。

在前几年的吴亦凡 " 选妃 " 案中,吴亦凡就索要了高额赔偿款,维权费用另计。这样的高额索赔,看似形成了 " 杀鸡儆猴 " 的作用,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 " 寒蝉效应 " ——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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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讨论,戏称吃瓜网友为 " 高危职业 "。

这样的 " 寒蝉效应 " 蔓延至娱乐领域的 " 方方面面 ",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

不能否认的是,网民有对明星表达看法的权利,也有对其批评的权利,明星作为公民(自然人),也享有到法律所赋予的名誉权。但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应该受到限缩的,因为明星凭名气收获真金白银,名气越大,赚钱越多。但任何赚钱需要成本,明星可享受 " 功名利禄滚滚来 ",但要承受 " 丑闻坏事传千里 "。

这里就牵扯到对于明星的批评,特别是很多爆炸性的爆料,怎么去平衡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头是公民的正当表达,另一头是明星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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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委托律所发表侵权投诉通知函。

《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给予了更大的容错空间。《民法典》第 1025 条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三种情形: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侮辱性言辞。

而且," 舆论监督 " 的主体不被局限于机构媒体,而且对于 " 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民法典》也提出了符合传播客观现实的审核标准: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应该说,在《民法典》的 " 舆论监督豁免 " 原则之下,民众批评明星有了更多的空间,甚至留下了必要的 " 容错空间 ",只要不是恶意造谣、枉顾基本事实地传谣,法院就不宜认定名誉侵权。

这也提醒一些明星,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至少,在发律师函之前,要看看自己的诉求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

特约撰稿人 |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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