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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媒体人孙春龙擅自进入苍山被罚 3 千元

2022-07-07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前媒体人孙春龙擅自进入苍山被罚 3 千元 - 1

↑此前孙春龙朋友圈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实习编辑 朱洁英

近日,前媒体人孙春龙发朋友圈对外透露,由于其此前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6 月 23 日,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他邮寄送达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他处罚 3 千元,其他人分别被罚 2000 元或 1000 元,总计被罚 17500 元。

孙春龙表示," 我负全部责任,他们只是听从我的安排,罚款我全部认。" 但称个人承担能力有限,现公开筹集。

今年 5 月,孙春龙一行未经批准进入苍山后被人举报并 " 失联 ",云南方面出动大量人力物力救援。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孙春龙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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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16 日,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 :2022 年 5 月 12 日,当事人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信息,先后组织了含当事人在内的李弘、茶兴华、余浩、鄢明辉、茶正华、茶正发、陈绍良、茶利斌、瞿志杨、茶家义、易梓林、钱兆祥、李旭伟、廖剑、徐江、贺正鹏、江涛、谭迪文、李勇、陈昱力睿、张世鑫、柯炫辉、曹磊等 24 人,以某任务为由,未经批准进入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2022 年 5 月 15 日 8 时 50 分,搜寻人员在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 无地名,坐标 : E100.1069171078567 N25633035055043887 ) ,发现当事人与茶利斌、瞿志杨、茶家义、钱兆祥、李旭伟、易梓林等 7 人 . 经劝导后配合搜寻人员离开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并由搜寻人员护送至漾濞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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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等证实 :《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资料、消防救援现场勘验资料、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分院出具的《擅自进入苍山保护区人员劝返点、搜寻点坐标在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范围的位置示意图》; 证人祁学书 ( 副县长 ) 、李发祥 ( 护林员 ) 、谢文银 ( 苍山保护管理员 ) 、廖光照 ( 护林员 ) 、习奋桐 ( 村民 ) 5 人的证人证言。

2022 年 6 月 23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苍洱罚告字 202201 号 ) ,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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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 : 当事人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区管理机构批准 ; 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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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系该次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员,在整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故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 一 ) 项 " 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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